(五)负责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模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条: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局党组有关党支部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落到实处。
(二)及时了解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纪案件。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委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一条:纪检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对本部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局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及时处理。
(三)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待业不正之风,开展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计划廉政措施,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定进行分析、研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和查处。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议工作。考核和评议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