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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验检疫局党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北京检验检疫局党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家检验检疫局党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同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从严治党支部,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积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实行党支部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分管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的科室(部门)及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工,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科长(部门负责人)对本科(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搞好本部门党员的党支部风廉政教育,依据党章实施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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