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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矿山,责令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严格审批新办矿山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没有审批权的,应当及时出具新办矿山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五)林业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管理,对使用林地的新办矿山提出审核意见。

  (六)规划部门协助做好矿山规划布点工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矿山分布审核意见。

  (七)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建议政府关闭的矿山,被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九)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无证勘查和开采。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部门要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等行为进行全面的排查。

  (1)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拒不退回原矿区范围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3)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上级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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