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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一)对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提出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组织实施,不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给予该部门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不组织本部门党员和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不组织、不参加党内的民主生活会的,给予该部门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按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廉政措施,或者虽然有措施,但监督检查,落实不利的,给予该部门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评定为不称职的行政领导,调整其职务。

  (五)不重视局内外对本部门问题的信访举报,不批评和制止本部门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甚至不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给予该部门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六)《实施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的内容。

  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局党组对管辖的各级领导班子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九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发现和发生问题后,能够主动向上级报告,接受检查、改正错误的;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整改效果明显的,可在追究中从轻处理。反之将在追究中从严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条:局党组负责对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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