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北京检验检疫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反腐败工作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根据《
北京检验检疫局党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以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为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三条:北京检验检疫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
《实施办法》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
《实施办法》中责任范围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要求,上级对自己直接管理的下级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出现的问题和错误,负有被追究的责任。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视情采取以下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二)在一定范围内乃至全局给予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错误。
(四)给予调离、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处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的个人追究。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和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违反
《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