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建成符合国情、运转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除国家安排了大量国债资金外,省、市政府也都安排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级医疗机构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由主管县(市)、区长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抽调专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配套资金

  国家和省市政府已经安排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80%以上的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在申报建设计划时对配套资金也做出了承诺。现在国家的建设计划已经下达,资金已经到位,各县(市)、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县(市)、区配套资金打入县(市)、区公共卫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专用帐号,进行“四专管理”(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有关建设工程款,不允许拖欠施工队的工程费用。市配套资金在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工程完工或基本完工后再予下达。根据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建筑安装费用,项目前期和相关配套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或减免,需要征地的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用于偿还欠款,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