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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步骤

  2006年4月初至8月底为实施拆除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深入有拆除任务的单位进行动员和督导,按期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沿街实体围墙和有碍观瞻建筑。拆除后立即清整现场,按要求修建透空栏杆,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

  9月初至9月底为考核验收阶段。由省会“争营创”活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拆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争营创”活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新闻曝光。

  五、有关政策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二)对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下同)的建筑,对拆除后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列入实施范围,但三证齐备、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五)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补偿。

  (七)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5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八)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建筑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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