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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5.11 技术保障

  5.11.1 建设和完善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调度中心、重点防洪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11.2 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实现水情、工情、旱情的自动采集和传输,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11.3 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和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

  5.11.4 建设和完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单位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1.5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5.12.1 宣传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5.12.2 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合理规范课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12.3 演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援。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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