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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6.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6.5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级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7.2 按照调度权限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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