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一座县(市)、区城发生特大干旱或多座县(市)、区城发生严重干旱。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县(市)、区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多座县(市)、区城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视情况实施洪水调度,把洪水调往少水水库或干旱地区,充分利用洪水发电、灌溉、补水和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3)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数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6)多座县(市)、区城由于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