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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行洪河道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石家庄市区或多座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行洪河道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一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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