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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五)市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对经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有关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煤炭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进行煤炭市场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经营活动。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八)市内各区区政府负责市区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7月底前落实优质低硫煤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90%以上。

  (九)对使用6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推行集中配煤。市区集中配煤场要充分发挥销售主渠道作用,做好优质低硫煤的采供工作,凡与使用6吨以下燃煤锅炉用煤单位签订的供煤合同,均需到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确认,加盖低硫煤确认章。市区集中配煤场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的采供情况分别上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

  (十)市区周边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扩大优质低硫煤的供应渠道。有关县(市)、区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5月底前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集中配煤场建设条件的单位,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设立配煤场的条件:

  1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面硬化,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4配煤设备齐全;

  5自有独立的化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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