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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
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字[2006]45号)要求,今年在全市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460万吨以上,为确保任务实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今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任务,主要分解到市内五区、市区周边实施煤炭管制的10个县(市)、区及有关重点用煤单位。分解目标见附件1。

  二、部门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市区重点用煤单位的优质低硫煤年用量要达到370万吨以上。列入责任分解范围的有关用煤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优质低硫煤煤源,确保不烧超标煤,方案要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从6月份开始,有关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落实优质低硫煤源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帮助协调解决。

  (二)市区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周边有关县(市)、区的优质低硫煤年用量达到140万吨以上,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用煤泥。有关县(市)、区要把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解任务,认真制定落实方案,于5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见附件2)。

  (三)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优质低硫煤炭资源的协调调度,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好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工作。要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的供运计划;要协调煤炭经营企业为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煤炭市场提供优质低硫煤,与用煤企业签订低硫煤供销合同,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监督其合同的执行。要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要按照《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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