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急响应程序
进行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突发环境事件的Ⅰ级响应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Ⅱ级响应工作,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责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的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与协调机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当地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