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行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开展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和区域水质的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同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石家庄市辖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3.2 预警与措施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2.3 预警结束
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本级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预警状态的,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
3.3.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3.3.4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