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2.4.2 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4.3 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4.4 铁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
2.4.5 公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交通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1 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5.2 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具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5.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5.4 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支持,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
2.5.5 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2.5.6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由市交通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
2.5.7 应急救援所需的天气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5.8 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安排。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7 专家咨询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8 应急救援队伍
市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消除、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9 县(市)、区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