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5.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5.5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要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2.2 领导机构
市突出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以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和本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石家庄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3.2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各有关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