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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化学危险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公共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发地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对环境事件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要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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