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化学危险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公共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发地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对环境事件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要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