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04]53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50%,其余的50%拨缴上级工会。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地方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筹备金。

  第六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七条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征收比例为:

  (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0%,即1%(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航、铁路系统等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0.1%。

  (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0.3%。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待其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

  (五)基层工会留存的50%部分,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到基层工会帐上,工会负责监督行政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条 市属及中央在渝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直接解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上解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解入区县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混级混库。市总工会与区县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仍按渝工发[2004]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