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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0号 2006年2月7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特制定《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费单位拨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代征,由重庆市市级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区县级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是否实行地税代征可自定。

  第四条 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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