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检查,总结提高。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行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对自查自纠不力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信息的形式上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于11月底前书面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王正伟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郑小明,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马三刚任副组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法制办、通信管理局、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各级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检察、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线索,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要放在查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对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依纪惩处。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