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重点部门和行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执纪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从3月中旬开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发改委、交通厅、商务厅、卫生厅、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水利厅、通信管理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治理重点和方法步骤。治理方案于4月中旬上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二)宣传动员,提高认识。从4月中旬开始,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三)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时间为4月中旬至10月30日。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阶段,各主管(监管)部门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具体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同时,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二要切实抓好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要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活动,做到严格自律。三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