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6〕9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现将《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培训教育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务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学习的课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系统,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 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
(二)廉政建设;
(三)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及相关知识;
(四)职业道德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只适用于本文系统内的公务员。
第五条 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不得规定和设置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
第六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是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培训主体。机关应当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主要内容,结合机关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公务员已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当年度举办的脱产培训班学习,且学习了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培训课程主要内容的,可以不参加本机关当年度组织的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