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文化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专业文艺团体到农村发展,开展活动。自治区教育厅、团委等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中,要增加农村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广大农村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农村文化建设的需要,及时研究解决人员和经费等问题,确保农村文化服务活动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市、县要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市、县乡镇和文明乡镇(村)等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3.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区、市、县各级财政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比例,加大投入,保证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从2006年开始,区、市、县三级财政都要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4.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整体素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文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5.全面落实农村文化建设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订农村文化建设的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明确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区及各市、县,都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农牧、扶贫等部门参与的农村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文化工作。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重点文化工程,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