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6]51号 2006年4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前移监督关口,加大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力度,有效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派驻特派监督员。为此,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特派监督员的职责
(一)保障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不得泄露与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二、特派监督员的选免
(一)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选任与派驻。
(二)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每家单位至少应有2名特派监督员。
(三)特派监督员在任职期间,可以报请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提出辞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辞职前,必须继续履行职责。
三、特派监督员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列席社、行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主任 (行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并关注以下事项:
1.重大关联交易;
2.利润分配方案;
3.重大融资、投资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4.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5.会计政策的变更,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变动及盈余公积金的重大变动;
6.财务、稽核、监事会负责人变动。
(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资产运营等情况。
(三)监督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