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市、县(区)3级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隶属同级兽医局管理。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七)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现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诊断、监测、检疫检验 (包括自治区兽药饲料检察所)等机构的技术力量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在自治区、市、县 3级分别组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隶属同级兽医局管理。5个地级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牌子。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管理;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八)完善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按一乡 (镇)一站设置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是: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村级防疫员的指导和管理。
(九)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体系。在行政村聘用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佩戴耳标、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观察和报告疫情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享受县级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
(十)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尽快会同编制等部门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新组建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配置和录用、基层兽医工作机构人员待遇和改革分流人员的安置,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十一)进一步规范兽医制度。按照国务院 [2005]15号文件要求,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国家兽医队伍。
(十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