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但不在本机关处理权限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
(一)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1.自治区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政府规章草案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其他文件的起草报送部门负责清理。
2.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由若干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发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1.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规章草案的报送部门填写清理意见表并附规章文本,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2.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规章草案的报送部门填写清理意见表并附规章文本,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后,将清理意见总表、清理总结和规章文本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负责清理的部门填写清理意见表并附清理总结和文件文本,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4.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负责清理的部门填写清理意见表并附文件文本,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后,填写清理意见总表并附清理总结和文件文本,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5.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文件的部门或者机构作出清理决定后填表并附清理总结和文件文本,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6.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负责清理的部门作出清理决定后填表并附文件文本,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填写清理意见总表并附清理总结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监督检查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加强对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尽快安排布置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2.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
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