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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6]48号 2006年3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保障和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 12号)要求,现就清理我区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二)清理的重点
  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是这次清理的重点。重点清理下列有关规定:
  1.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的规定。
  2.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规定。
  3.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规定。
  4.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规定。
  5.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等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规定。
  6.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规定。
  7.限制或者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取得政府财税、信贷方面的支持的规定。
  8.不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9.其他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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