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各地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自治区安排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增量的20%和存量的10%,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类企业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实施职工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在税收中按资助和捐赠额的 50%返还。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调研制定合理的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进一步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二十四)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自治区扶贫资金、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和其他涉及专项补助的项目,都要划拨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各市、县(区)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应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支持当地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的发展。
(二十五)自治区设立职业教育助学金,参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范围和方式,用于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5%-10%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进一步落实高等职业院校家庭贫困生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二十六)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和其他大众媒体,都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引导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企业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做出发明创造的技术专家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