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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强化行业、企业自主培训功能和责任。建立行业、企业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制度,可单独举办或与职业院校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办好所属的职业院校。
  --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各地要坚持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公民个人、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采用民办机制合作举办职业院校,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在土地征用、银行贷款、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积极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东部地区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我区投资兴办中等职业教育或捐资助学。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职称评定、评先奖优、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渠道。
  --鼓励区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法独立举办或与我区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举办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
  (十六)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在银川市区新建、迁建的职业院校,集中布局在划定的区域内,由自治区统一规划,学校分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市、县级政府要统筹布局骨干示范性职业院校(职教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也不得并入高等职业院校或改办成其他类型的学校,确保职业教育的合理布局。
  (十七)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自主招聘、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合理流动的激励机制,在政府核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经费,根据人才需求选择办学形式。中等职业学校可在国家制定的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卫生、司法、警察、师范等特殊专业除外),实行春秋两次招生或多次招生,凡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及以上者均可报读,简化录取手续,招生规模和新生按管理隶属关系实行备案制度。高等职业院校可在自治区批准的专业类内自主设置专业,纳入普通专科学校同批次录取。
  (十八)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自治区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衔接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标准;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职业院校开设的主体专业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一并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可直接参加专业技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各地要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资格考试机构;确定一批具备一定办学条件和特色的职业院校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作为各级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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