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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自治区集中新建的院校都要按标准规划建设信息化设施,逐步实现区域内校际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各地、各部门都要支持所属职业院校建成校园网,努力实现自治区、市、县3级网络资源共享。
  (十三)加快构建职业教育优质骨干办学体系。结合实施“3133”优质学校建设工程,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暨“职业教育千百计划”,争取国家支持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0个、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10所、职教中心1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所。每个地级市至少要建设1所高标准的优质职业院校(职教中心),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所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快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优质骨干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四)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千方百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职业院校毕业生,自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对毕业一年后仍未就业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格局和发展机制
  (十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公办职业学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资金,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扩大东西部合作办学、共同培养、东部就业的办学规模,促进公办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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