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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十七)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别是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的分流与安置工作,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好基层农技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财政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参照执行。鼓励现有农技人员分流创业,对自谋职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革中,对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其中,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技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八)加强对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的指导。改革和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实现农业增长方式新转变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稳定,保证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努力排除影响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各种干扰因素,防止在职能分离、人员聘用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等行为,确保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顺利实施。建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自治区将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对各市县此项工作的进展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市县进行表彰。

  (十九)形成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涉农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层层明确任务和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编制、人事、财政、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二十)教育鼓励广大农技人员服务“三农”。广大农技人员要进一步发扬心系“三农”的奉献精神,充分认识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肩负起科技兴农的光荣使命。要勇于深入生产一线,找准工作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勇于克服困难,不断开拓创新,真正为广大农民群众送技术、教本领,以实际行动赢得农民的信赖,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自治区将设立奖励基金,两年评比一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技人员、各类科技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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