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力度。认真落实“三保两优先”政策,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市场机制中的服务功能,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出机关、走出院所,走入农村和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引导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参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独资创办、技术承包等形式,创办技术经济实体,建立技术服务中介组织,与农民、专业大户、园区、合作组织和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促进科技特派员创业长效机制的形成。制定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计划,吸引更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经营活动。公益性机构的技术人员,参与科技特派员行动的,参照科技特派员政策执行。进一步整合社会各类资源,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向更高层次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
(十)进一步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和方式。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引导、支持、帮助和协调各类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和扶持,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他们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开展联合与协作,激活农技推广部门内部活力。倡导和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分流人员、退休农业专家和农技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领办创办民营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经营服务实体。加快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直接到户、到人、到田。推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与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的有机结合,使服务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更到位。
四、强化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供给。改革后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履行公益性职能。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充实改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和技术条件,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组织适应新的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十二)加大对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形成有利于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生成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在人才、资金、项目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有重点的扶持一批示范性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鼓励开展经营性服务。对那些发展较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业科技经营性服务实体,可优先培育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允许和鼓励农业科技经营性服务组织大规模的开展农业新技术推广,申请使用政府农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资金,享受良种、化肥、农机购机补贴等政策。政府将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将一些一般性公益性服务项目,有偿、优先交由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对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的各类经营组织,允许将推广费用计入成本,开办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的人员,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成果验收、岗位竟聘等方面与公益性农技服务人员一视同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兼职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