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及县以下的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农机等推广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能源建设等。植物良种繁育、动植物良种推广、技术咨询等一般性的推广服务,要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运作方式,增强其活力。农资经销、农机维修、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要稳步从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中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四)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各地要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县一级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承担国家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县域农业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力量。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隶属关系上以县级业务部门直管为主,综合设置。要优化人员配置,强化服务功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适当加挂相应专业站牌子。在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明显的县(市、区),可建立跨区域的专业农技推广站。乡畜牧兽医站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文件要求设置。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列入县、乡(镇)政府职责,由县乡(镇)政府统筹设置。
(五)改革用人机制。建立基层农技人员竞争流动机制,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和全员聘用制。今后凡从事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既要注重相应的学历、职称,更要注意实际操作能力,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从事公益性专业技术服务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从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农技人员中聘用,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为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享受相应待遇。允许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农技人员跨县域聘用、流动。现有在编农技人员在竞争上岗中优先聘用;编内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专业对口、自愿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05〕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优先录用。执业资格认证及人员聘用实行区、县两级专家委员会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整合力量、专业互补、因地制宜、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定编、定员、定岗工作。要确保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可参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核定。要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充实生产一线,在乡镇工作的农技人员不得低于全县农技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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