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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并经审批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劳动保障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主办监察员应当在宣布《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文书即时送达生效。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三)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五)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主办监察员应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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