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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初调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告知或反馈违法行为信息来源人;对应当受理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应当编写案件顺序号。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案件相关人员、查阅和调阅文件资料、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复制、委托审计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取证遵循以下规定进行:

  (一)劳动监察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拒绝前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的,主办监察员应组织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二)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派人直接前往调查取证,也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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