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年检材料后,应分类整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县(市、区)地税局进行全面审查,由县(市、区)局将年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件7)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凡年检合格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登记享受减免税情况;对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也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说明具体理由,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对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骗税、逃税情况的,要及时追缴税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进行年度检查,对不参加年检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局将每年对全省各地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由负责审批的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横向和纵向协查和信息交换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减免税需要取得相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请求协查函(附件8),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协查。对非本地区人员持有外地《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地区申请税收减免时,需要调查而在本地区无法调查的应及时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及时与相关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联系,发送协查函(附件8)请求协查,相关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请求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信息反馈请求方,请求方在收到反馈信息后,要及时给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协查情况上报省局备案。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工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发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情况信息表(附件9),同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作为统计本地区执行政策情况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减免税台账(附件10),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并按要求统计和定期上报。各设区市局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本市有关情况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告表》(附件11、附件12)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