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要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登记簿》(附件3)上进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附件4),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相关职能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提交局减免税审核小组集体审核(需要外地协查的可延迟7个工作日进行外地调查),最终以书面形式(附件5)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凭此对外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属于上级局权限审批的,应拟定审查报告,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所属县(市、区)局的报告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资料齐全的,提交局减免税审核小组,由减免税审核小组集体研究,逐一审核,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县(市、区)局,并由县(市、区)局书面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凭此对外公布结果,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凡我省境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必须经县(市、区)地税局批准,采取交旧购新的发售方式,领购加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正常的年检工作机制,实施年度检查。地税机关在年检过程中,应着重对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法人和经营地址的变更、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发票领购和使用、减免税等内容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在每年终了后45天内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进行年检。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6);
2、上年度工作报表;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主管地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