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中营业税的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专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集体审核工作,并指定相关业务科(股)负责日常工作。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应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第八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检”制度,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持以下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附件1);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件2)及其附表;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