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年度 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告表(略)
12、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及其他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政策具体规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