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应当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计划,每年考评一次,采取自评与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抽查和年度综合考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属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考评情况纳入个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对在依法行政中模范执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劳动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侵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当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先、晋职、晋级:
(一)违法执法,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因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者执法程序错误被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改变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纪律的,由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