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站,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标志发放的审批和日常管理,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条 承办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第十一条 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和创建文明窗口活动,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其行政职责主持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责任制,并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组织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研讨活动、负责审查所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的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签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文书。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任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