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5〕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活动中,依照法定权限应当履行的职责,并通过考核督促落实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坚持合法、文明、务实、高效、廉洁、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坚持罚没收缴与处罚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案件审理和批准相分离的原则。禁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规定经济创收和罚款指标。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
第六条 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组织并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第七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