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意见
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安监局:
根据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6〕38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2006年至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治本措施。各级宣传、公安、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工作。为确保宣传教育工程的全面落实,成立兰州市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继德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义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万可仁,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应德,市教育局副局长张玉珊、市司法局副局长胡彤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王应德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建立由政府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加强对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委会、运输企业、社区、中小学校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长”责任制框架下,确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