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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6]42号 2006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念,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省里设立的各类证照等收费项目免交范围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 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延长3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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