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包括行驶线路、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同时,为促进本省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产业发展,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消费政策。对本省新购省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并在省内注册上牌的用户,免收新购车检验费,并给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两年期按规定费率标准50%的优惠;对省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停车收费给予50%的优惠;将省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纳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实行市场竞争、同等条件优先采购的优惠政策;对各地新增、更新出租车,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限定何种车型,要采取相应鼓励优惠措施引导出租车公司使用省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可以以抵押、担保和强制保险担保等形式推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信贷;加大打击假冒伪劣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的力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
各新闻媒体要加大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宣传力度,引导舆论导向。一方面,树立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大力宣传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能耗、性能、安全、操作、停车、价格等方面的优势,树立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良好形象。在引导消费者走出大排量、豪华型的轿车消费误区同时,努力构建成熟的购车理念与消费模式。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专项督查工作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日常协调沟通机制,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建设、财政、经贸、监察、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的重大政策,及时解决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产业发展和产品消费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尽快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有关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