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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15号 2006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符合我国能源供给实际情况和大众消费水平,有利于保护环境,缓解能源紧张及城市交通等配套设施不足的现状,更有利于培育我省汽车工业自主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我省汽车产品结构中多以微型面包车、微型货车、微型轿车等小排量汽车为主,其产销量占全省汽车产销量的50%以上,在全国小排量汽车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通知》对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做出政策性调整与倾斜,这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汽车工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结构升级,为我省汽车工业创造了良好发展契机。
  二、促进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国家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提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各设区市、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并贯彻落实促进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扶持政策。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建设项目,在贴息贷款、政府补贴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企业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为5年;项目所需进口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设项目所购置的设备折旧率可按照有关规定再缩短一半时间;对于出口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企业将给予专项资金和出口退税支持,提供商检、通关等方面的便利;积极推动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整车生产征收环境和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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