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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购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并建立购货台账,注明购进食品的名称、进货渠道、数量、日期。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生鲜食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将生鲜食品留样备查。
  第五十四条 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的周转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封闭的餐具保洁柜。宾馆、招待所、单位食堂和大中型饭店的餐(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消毒;小型饭店的餐(饮)具无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应当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第五十五条 餐饮业加工、销售人员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上岗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不吸烟,不戴首饰。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业卫生要求:
  (一)饮食作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作业场所应当距离粪堆(池)、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有防蝇、防尘等设施。
  (二)饮食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饮食业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
  (四)保证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卫生质量,发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使用或销售。
  (五)生、熟食品分开贮存,生、熟食品加工的用具、容器要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六)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无证生产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
  (七)餐饮具使用前应当彻底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洗刷餐饮具应当用有明显标记的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2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3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并在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对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五十八条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五十九条 废弃的食用油脂,交由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回收单位处理,禁止擅自处理。
  第六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台账制度;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禁止将废弃油脂加工处理后卖给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消费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农业或水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由农业或水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国家兽药使用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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