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警示暂停购进或者责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政府鼓励企业生产和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或免于日常检查,但国家、省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除外。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设置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的抽查检验,组织、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工作;统一确定和公布本市重点监管的食品名录和“监测指标”;统一建立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综合发布;统一协调投诉举报和市民信息查询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畜禽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畜禽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的食用安全跟踪制度;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食用水生动植物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负责食用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产品的食用安全跟踪制度;负责鱼药、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整合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负责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生产许可、强制检验、 “QS”标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未经食品生产许可及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测工作。
(八)环境保护、滇池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场地、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及餐饮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查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第一节 食用农产品、水生动植物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节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水生动植物产品,指种植、养殖、捕捞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供人食用的农牧林产品和水生动植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