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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14号 2006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团省委关于《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
(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发改委、团省委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校内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积极营造校园“绿色网络环境”,拓展“绿色网络空间”,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和《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高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上网场所)。
  第二条 校内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对校内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各校建立以校领导牵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机构,并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校内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 校内上网场所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8时至23时及双休日8时至23时。其余时间不得在校内上网场所对学生提供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上网服务。
  第六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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